各项目申报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15〕14号)精神,现将由中华口腔医学会上报并通过审批的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如下,请见附件1。同时,为做好2016年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项目举办时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项目举办前
(一)项目举办2周前,主办单位应将项目编号、会议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方式)
(二)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条例》,学会及专委会(分会)举办的继教班应对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有一定的优惠。
二、项目举办中
(一)主办单位要自觉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口腔医学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所授学分等,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三)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举办学术会议、继教班财务管理办法》,一切财务收支由总会财务部统一核算办理。
三、项目举办后
(一)为不影响学员领取学分证书,请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结束1个月内,向中华口腔医学会继教部提供以下会议材料:
1、会议日程(实际日程)
2、考试试题(如未进行考试可不提交)
3、学员名录(附件3)
4、项目使用教材情况简介(附件4)
5、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5)
6、现场照片1-2 张
(二)除向学会提交以上材料外,主办单位仍需在项目结束2 周内,通过国家级CME网上申报及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
(三)如未完成项目举办后的执行汇报,将影响到次年继教项目的申请。
四、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亚伦
邮箱地址:zhangyalun@cndent.com
联系电话:010-62116665转222
附件:
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
2016年1月10日
关于公布中华口腔医学会2016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